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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收费管理办法为确保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过程的收费规范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收费。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版本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版本的,适用最新版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三、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一)评价:正式表明制造企业具备可靠性工程实施能力水平的证明。 (二)申请单位:正在寻求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的制造企业。 (三)评价机构:已获得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授权的可以开展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的评价机构。 (四)申请费:评价机构受理申请单位的评价申请时,向申请单位每次收取的费用。 (五)评价费:评价机构按照《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次评价、再评价等评价活动时,向申请单位收取的费用。 (六)管理费:按照《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要求,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为每次评价活动颁发能力等级证书、有关评价管理和服务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此费用由评价机构向申请单位代为收取。 四、收费原则与用途 (一)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和评价机构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二)评价收费主要用于与评价管理运作和评价业务发展所需的支出。 (三)评价收费还用来支付评价人员的劳务费。 五、收费项目与标准 (一)评价收费项目为申请费、评价费和管理费。 (二)评价收费标准为: 申请费:2000元。 评价费:20000元×人·日数。 管理费:2000元。 (三)评价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规模和评价范围的大小,以保证评价工作质量为原则,确定评价所需的人日数(具体参见第七章:评价人日数核算方法)。 (五)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由申请单位另行承担,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差旅费规定执行。 (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评价活动的申请单位,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六、收费要求 (一)申请单位有义务向评价机构缴纳规定的评价费用。 (二)申请单位应在向评价机构提出正式初次评价申请或再评价申请时缴纳所有评价费用,包括申请费、评价费和管理费,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三)评价机构以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告申请单位缴纳费用。 七、评价人日数核算方法 (一)现场评价人日数核算 1. 初次评价、再评价的现场评价包括企业整体可靠性工程实施的基础能力评价和工作项目实施能力评价等工作。 2. 评价人日数计算 表7-1评价人日数计算
注:申请单位人数包括其聘用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 (二)非现场工作人日数核算 1. 初次评价或再评价的,评价组人数在2-4人之间的,或者申请单位有3个以内分地点的,则非现场工作为2-4个人日。 2. 初次评价或再评价的,评价组人数大于4人的,或者申请单位有3个以上分地点的,非现场工作为3-6个人日。 八、相关事项 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并由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