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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品可靠性水平的提高,推动制造企业可靠性保障工作的持续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3)77号),结合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发布的T/CQAE 19002-2023《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要求》等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是由评价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评价师依据T/CQAE 19002-2023《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要求》对制造企业的可靠性工程实施能力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评价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标准,确认评价机构和评价师,证书管理,监督和管理评价过程。评价机构负责承担制造企业的评价委托,组织评价师开展评价工作,并对形成评价结果和质量负责。评价师负责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评价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评价、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相关管理文件;

(二)确认评价机构,并对其开展的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确认评价师,并对其开展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

(四)对评价报告和结果进行复核或评审,对等级证书进行公示与管理。

第六条 评价机构确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一:《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评价师确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二:《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评价程序

第八条 制造企业申请评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为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直属单位;

(二)从事产品研发与制造,而非从事可靠性相关的检测、培训、科研等服务。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T/CQAE 19002-2023《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要求》建立了其可靠性工程能力体系,并进行了自我评价,再向评价机构申请第三方评价。

第十条   评价机构组织评价组实施具体的评价工作,并向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可靠性工作部提交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对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复核或评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复核或评审的申请单位,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在工作平台进行公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在工作平台公布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结果,并颁发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

第十三条   评价活动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实施规范》。

第十三条   评价活动的具体收费要求见附件四:《制造企业可靠性工程能力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证书是获证单位的可靠性工程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不作为企业产品的可靠性水平标识使用。

第十五条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统一设计证书的版式,任何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截取、扩大使用。

第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3年,获证单位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提交再评价申请,再评价程序同初次评价。通过再评价的获证单位,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换发新证书。未完成再评价的获证单位,证书到期后自动注销。

第十七条   在3年有效期内,获证单位须每年开展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报告提交给评价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地址等一般变更,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提出证书变更申请。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核实后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或业务调整等重大变更,可向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对符合变更要求的,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变更评价,通过变更评价的换发新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编号规则说明。示例:CQAE-REC-M2024010001。  “CQAE”——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REC”——可靠性工程能力;“M”——制造企业;“2024”——年份;“01”——月份;“0001”——该月度内第1份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投诉和处罚

第二十条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可通过评价机构自评、同行评议、评价结果抽查、征求申请或获证单位意见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和评价师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可对获证单位的可靠性工程能力体系运行、证书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评价机构和评价师对评价过程或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投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或获证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等行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评价,暂停或撤销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获证单位在证书使用过程中,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等行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或撤销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及评价师在评价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等行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或终止其评价活动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并由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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